我國規範家庭寄養制止虐待寄養兒童
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楊宇)借接收孤兒斂財、虐待寄養兒童等行為今後將被有效制止。
  為規範家庭寄養工作,根據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,民政部研究起草了《家庭寄養管理辦法》(征求意見稿),並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  重度殘疾兒童不宜安排家庭寄養
  《意見稿》規定,未滿18周歲、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。但需要長期依靠技術性照料的重度殘疾兒童不宜安排家庭寄養。
  《意見稿》明確,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:
  (一)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。寄養兒童入住後,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;(二)有穩定的經濟收入,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於中等水平以上;(三)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,以及其他不利於寄養兒童成長的疾病;(四)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,無不良生活嗜好,關係和睦,與鄰裡關係融洽;(五)主要照料人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,身體健康,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、經驗,初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  寄養家庭侵害寄養兒童 可追究刑責
  此外,《意見稿》明確,寄養兒童在寄養期間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,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係。並且強調,寄養家庭或其成員有歧視、虐待寄養兒童行為的以及寄養家庭藉機對外募款斂財的,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。
  為了保護寄養兒童,《意見稿》還強調,寄養家庭成員侵害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,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;構成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記者瞭解到,截至2013年底,我省共有孤兒7700餘人,其中有2600餘人生活在各福利機構,另有5000餘人屬散居狀態,大多居住在親屬家裡。目前我省現有19個兒童福利機構,另外還有一所孤兒學校。
  從2008年開始,我省福利院開始創新“家庭寄養”模式,福利院給“家長”提供住房和工資,讓“家長”入住福利院,和孩子們長期生活在一起。
  據悉,《家庭寄養管理辦法》(征求意見稿)的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4年6月5日,讀者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(網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)查看原文和參與方式。  (原標題:我省7700餘孤兒 2/3散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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